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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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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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管理或者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組織管理。全國單項體育競賽由該項運動的全國性協會負責管理。地方綜合性運動會和地方單項體育競賽的管理辦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二條 國家實行體育競賽全國紀錄審批制度。全國紀錄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確認。第三十三條 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仲裁。體育仲裁機構的設立辦法和仲裁范圍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第三十四條 體育競賽實行公平競爭的原則。體育競賽的組織者和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應當遵守體育道德,不得弄虛作假、營私舞弊。在體育運動中嚴禁使用禁用的藥物和方法。禁用藥物檢測機構應當對禁用的藥物和方法進行嚴格檢查。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體育競賽從事賭博活動。第三十五條 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重大體育競賽,其名稱、徽記、旗幟及吉祥物等標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護。第五章 體育社會團體第三十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體育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組織和開展體育活動,推動體育事業的發展。第三十七條 各級體育總會是聯系、團結運動員和體育工作者的群眾性體育組織,應當在發展體育事業中發揮作用。第三十八條 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是以發展和推動奧林匹克運動為主要任務的體育組織,代表中國參與國際奧林匹克事務。第三十九條 體育科學社會團體是體育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學術性群眾組織,應當在發展體育科技事業中發揮作用。第四十條 全國性的單項體育協會管理該項運動的普及與提高工作,代表中國參加相應的國際單項體育組織。第六章 保障條件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體育事業經費、體育基本建設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對體育事業的投入。第四十二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自籌資金發展體育事業,鼓勵組織和個人對體育事業的捐贈和贊助。第四十三條 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體育資金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克扣體育資金。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對以健身、競技等體育活動為內容的經營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和監督。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對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將城市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布局,統一安排。